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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,法律文件显示,九月中旬,浙江省高级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上市公司华鼎股份(维权)(601113)针对股民索赔案提起的上诉,维持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,至此,投资者获得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一审胜诉判决,投资者可获赔比例为经过特定计算方法后的60%。

虽然已有投资者索赔获得示范判决终审胜诉,但留给其他投资者的实际可索赔时间已不多,目前华鼎股份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已不足一个月,如果后续投资者要起诉索赔,需要在最后时效内起诉,投资者起诉后经过核算存在损失的,也将获得前期相同判决,但注意“过期作废”。

许峰律师代理的华鼎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经提交法院立案,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(许峰律师专栏)

2021年10月12日晚,华鼎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经查明,华鼎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 一、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、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。在华鼎股份2023年年报中也提及,因公司前期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,2021 年10月12日,公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公司存在被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。

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以上违法事实,参考前期判决,在2018年6月25日到2019年8月31日之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,并且在2019年8月3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发起索赔,但注意时效问题。(华鼎股份维权入口)
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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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韦子蓉